2020年3月2日星期一

物流托運注意事項


  托運人持本貨單向承運人托運貨物證明,並確認雙方共同遵守以下協議,若有異議或需補充,雙方可另簽協議。
  1、雙方的責任:貨單上所記載的貨物名稱、數量、價值是托運人提供的,托運人應對其真實性、合法性負責,不准假報貨名,小三通不准托運國家禁運物品和夾帶危險品,運輸途中如遇執法機關對貨物有異議而被扣留、罰款均由托運人負責處理,並承擔由此給承運人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。
  2、承運人在接收貨物時只按件數接收,而並未檢查和清點每件貨物內裝數量是否短缺,所以承運人不承擔內裝貨物出現數量或質量是否完好的經濟責任。
  3、保險:托運人應向承運人進行保險運輸,如同一批貨物價值不同,托運人應對此貨物進行分別保險(運單上另行注明),否則視為平均保險。保險貨物受損時,物流公司如遇運輸過程中遺失、受損、盜搶、火災、交通肇事等情況,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保險按實際造成的損失向托運人賠償,如低於貨物實際保險或高於貨物實際保險的,如果出現意外,承運人不予承擔這部分經濟損失,若未參加保險而發生上述意外的,承運人最多賠償該貨物運費的拾倍,普通貨物保率為0.3%,玻璃制品為1.6%,玻璃食品內損3%為正常損耗。
  4、保險期限:由托運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日起30天內有效,大陸貨運托運人應在貨物起運之前支付保險費,如只在運單上注明保險金額或聲明價值,承運人不承認該單保險有效,視同未保險。
  5、包裝:貨物包裝應符合待業標准,堅固,完好。無包裝或不合格包裝的貨物造成損失,承運方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  6、承運人由收到托運人交至的貨物之日起,最長不超過20天將貨物運到目的地,收貨人憑托運提貨單(或提貨單複印件)加之指定提貨人**並簽字,提貨如收件人是企業,還應出具單位證明,提貨時當面點清貨物,事後出現貨物短缺,承運方概不負責,貨物運單有效期30天。超過則視無主處理。
  7、本合同經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簽字生效。如托運人未簽字或承運人未簽字,但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中的也生效。
  8、本托運合同加蓋運方特定收貨專用章生效。

  9、合同糾紛、處理地點:公司發生爭執,而引起法律糾紛的則由人民法院或有關上級主管單位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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